闽学位〔2005〕29号
有关本科高等学校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》(学位[1995]38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(试行)>的通知》(教发[2004]2号)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(试行)>的通知》(教高厅[2004]21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为更加科学、高效地开展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,规范管理,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我委制定了《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 《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》(请到下载中心栏目下载)
福建省学位委员会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一日
主题词:教育 学位 审核 办法 通知
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1日印发